第一章 项目概况
一、基本情况
1、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六安市城区黑臭水体整治工程PPP项目
项目类型:新建项目
项目所属行业:市政公用事业
项目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
实施机构:六安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
2、实施背景
近年来,随着城镇居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城市水体的黑臭现象已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问题。城市黑臭水体严重影响了六安市城区形象,不利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治理黑臭水体迫在眉睫。
目前,六安市正按照住建部下发的《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和《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要求,积极开展黑臭水体整治和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本次六安市城区黑臭水体整治工程就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六安市关于黑臭水体整治和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的实际行动,同时也是一项提高六安市城区人居环境的民生工程。
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在六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领域的应用,进一步创新投融资体制,提升城市基础设施的运维绩效水平,六安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六安市城区黑臭水体整治工程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并授权市城管局为实施机构,具体负责本PPP项目实施。
3、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内容
黑臭水体综合治理,水环境、水生态、水安全修复。
4、采用PPP模式运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PPP模式运作的必要性
《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提出:积极推动社会资本参与公用事业建设运营,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公用事业项目。《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指出,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一次体制机制变革。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构建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2号)指出:围绕增加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鼓励公用事业等领域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统筹做好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工作。
本项目采取PPP模式运作,是对国发[2014]60号文、财金[2014]76号文、国办发[2015]42号文等文件的重要尝试与实践,是对国家深化改革精神要求的积极响应。通过PPP模式,引入新的资金和机制,有利于解决政府在公用事业领域投资、建设、管理中所面临的多方面问题,具体表现在:
1)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减轻财政负担。通过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承担公用事业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等工作,改变过去由政府单一主体从事投资和运营的状况,将建设运营过程中的大部分风险转移给社会资本,一方面可以引进社会资本的先进管理经验,推动在项目设计、施工、设施管理及运营过程等方面的革新,促使社会资本提高建设和运行有效衔接和责任,保证项目在技术和经济方面的可行性;另一方面在引入社会资本投资后,可以平衡政府财政支出压力,节省政府投资费用,缓解政府增量债务,有助于地方政府债务治理。根据国内外相关研究表明,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建设运营,能为政府节省建设和运营费用。
2)有助于转换政府职能,提升管理理念。采用PPP模式引进社会资本提供公用事业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政府可以从繁重的事务中脱身出来,从过去的社会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变成监管者,从而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和公共服务质量。在PPP模式下,社会资本合作方承担项目融资、建设和运营等大部分工作,以换取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项目的长期特许经营权。在运营期间,社会资本可充分发挥其运营和管理方式灵活等方面的优势,提高公用事业项目运营服务水平和管理效率,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的公共产品和服务。
3)有利于降低运行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采用PPP模式,有利于发挥政府机构和社会资本各自的优势,弥补对方身上的不足。在PPP模式下,政府可以发挥作为政策制定者和监督者的角色,在为项目建设做好相关配套服务的同时,可以集中精力做好项目建设运营监管等事项;社会资本可以充分发挥自身在经营管理方面的优势,为降低项目运营成本,提高项目运营效益。
4)有利于统筹社会经济效益,提高公众满意度。在PPP模式下,政府部门和社会资本合作,使项目参与各方整合组成专门的项目公司(即SPV),相互取长补短,发挥政府公共机构和社会资本各自优势,弥补对方身上的不足。项目运营方为政府提供更多的资金和技能,促进了投融资体制改革,提高项目在设计、施工、管理等方面的办事效率,传播企业管理理念和经验。
5)有助于合理分配风险,提高项目质量。本项目采用PPP模式操作,可在项目初期就明确风险分配,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各分担一部分风险,使风险分配更合理,运行风险可控度更高。另外,由于社会资本同时负责项目建设和运营,促使社会资本在项目建设期更加注重项目建设质量,缩短建设周期,以保障项目及时交付和正常运行,大大提高项目融资、建设和运营成功的可能性。
(2)PPP模式运作的可行性
本项目采取PPP模式来开展,具备良好的政策条件和实践基础。2014年以来,国家大力推广PPP模式,鼓励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用事业的建设和运营。成熟的政策环境、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成熟的投资市场,为本项目的顺利开展实施提供了保障和参考。
1)成熟的政策环境
国家及其各部委相继出台了有关鼓励和允许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的政策,如《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目前,财政部、发改委及相关部委正在全面推广和规范PPP模式。国务院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2号),鼓励公用事业等领域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2015年4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六部委联合下发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同时,国务院、财政部、发改委、人民银行等多部门发文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PPP项目的融资支持力度。一系列政策文件的出台为市政基础设施的改革和未来的监管提供了较为成熟的政策环境。
2)广泛的实践基础
自去年以来,国内众多城市开展公用事业领域的市场化改革与探索,为本项目的实施积累了大量的宝贵经验,并形成了一批具有黑臭水体项目投资和建设经验的投资人,其经验可以在本项目中充分借鉴与吸收。
3)有效的政府保障
本项目作为六安市新型PPP项目,得到了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并成立PPP领导小组,负责重要问题的决策与及时处理,确保项目顺利推进。另外,市政府将本项目中政府承担的付费责任纳入中长期财政规划,为本项目提供财政保障,增加了本项目对投资人的吸引力。
4)充分的前期准备工作
为了顺利推进本项目,相关部门开展了大量的前期工作,项目立项、可研、规划、环评等前期工作已完成,摸排测绘、征迁等相关准备工作稳步推进,确保本项目具备采用PPP模式的前提条件。
5、运作的目标和意义
(1)项目运作的目标
六安市人民政府通过PPP运作模式,择优选择具有投融资、建设、技术和运营优势的社会资本,双方合资组建的SPV公司将拥有本项目的经营权,负责经营管理项目资产,并承担维护和公共服务责任。
(2)项目运作的意义
六安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提升水体景观质量,改善水体周边景观环境;本项目建成后将成为区域性环境生态建设可持续创新与长效治理机制的示范。
6、实施方案编制的目的
本方案旨在通过对六安市城区黑臭水体整治工程PPP项目实施的背景研究,明确项目概况、边界条件、风险分配、运作模式、交易结构、合同体系、监管架构、采购方式选择、支付保障、资产处置、财务分析、项目投资回报等内容,为本项目实施提供解决方案,确保本项目按要求稳步推进。
7、实施方案编制的依据
(1)我国PPP项目合同相关法律关系的确立和调整依据,主要是现行的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和社会法,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公司法》、《担保法》、《保险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行政诉讼法》、《会计法》、《土地管理法》、《建筑法》、《环境保护法》等。
(2)国家在相关的政策法规中也明确了有关PPP项目的诸多指导意见和办法:
-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
-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 《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 ;
- 《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6〕12号);
-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六部委[2015]25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
- 《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发改投资[2016]2231号);
- 《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
-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
- 《关于进一步共同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32号);
- 《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90号);
-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6]92号);
-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
- 《建设项目经济评价与参数》(第三版);
-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
- 《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2015);
- 《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 《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
-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 《安徽省六安市城区黑臭水体整治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 其他项目相关资料;
本项目依据以上相关法律和政策意见设计并实施。
8、项目进展及进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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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工作进度如下(表1-1):
表1-1 本项目前期工作进度
序号 | 前期工作内容 | 完成情况 |
1 | 项目立项 | 已完成 |
2 |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 | 已完成 |
3 | 项目环评批复 | 已完成 |
4 | 项目规划选址、规划用地许可 | 进行中 |
5 | 用地预审 | 进行中 |
6 | 项目初步设计批复 | —— |
7 | 施工图设计及审查 | —— |
8 | 征地拆迁 | 进行中 |
本项目整体实施推进计划如下(表1-2):
表1-2 项目整体实施计划
序号 | 项目实施主要阶段 | 主要工作节点 | 完成/拟完成时间 |
1 | 初步确定项目操作模式 | 拟定项目以PPP模式实施 | 2016年7月 |
2 | 项目识别 | 完成物有所值论证和财政可承受力论证 | 2016年9月 |
3 | 项目准备 | 完成实施方案审批 | 2017年1月 |
4 | 项目采购 | 选定项目合作伙伴 | 2017年3月 |
5 | 项目建设 | 项目开工 | 2017年5月 |
工程竣工 | 2020年5月 | ||
6 | 项目移交 |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移交 | 2020年5月 |
合作期满移交 | 2030年5月 |
二、经济技术指标
<1、项目区位
本项目位于六安市城区范围,与六安市最新版总体规划范围一致,同时考虑城区汇水的整体性,本次整治范围主要为沪蓉(陕)高速,宁西铁路,三元河和商景高速所围区域,占地总面积约133.7km2,其中城市建设用地面积为120km2,是六安市城区的核心区域。
六安市城区内河水系主要由大雁河、苏大堰及其支渠、九墩塘、均河、蒋家沟、城西河、东站排水和安丰明渠等。老城区主要为南大沟、北门大沟、西门大沟和便门大沟,起端均位于老城区内部,自东向西汇入淠河;西部城区水系主要有凤凰河、均河、蒋家沟水系等,其中凤凰河目前已于2015年整治完成,仅均河和蒋家沟(含齐云大沟、振华明渠、义乌排水)未进行整治,自南向北汇入淠河;东部城区主要包含安丰明渠和小高堰,其中安丰明渠目前已为现状箱涵和垂直毛石墙明渠,小高堰明渠还保留原有河道状态,自南向北汇入三元河;九墩塘为城区水体公园,前期公园西侧已进行清淤整治,南侧和东侧尚未整治,有一条引水渠道,从淠河总干渠经红街入九墩塘东北角水体。目前城区水体除大雁河、苏大堰、凤凰河外,九墩塘、南大沟、北门大沟、西门大沟、便门大沟、均河(部分河段)蒋家沟水系、安丰明渠、小高堰等水体均为劣五类,成为城区名副其实的黑臭水体。
项目区位见下图:
2、建设运营内容
(1)建设内容
本项目为六安市城区黑臭水体整治项目,包含九墩塘、蒋家沟水系、小高堰、南大沟、西门大沟、便门大沟、北门大沟、安丰明渠和均河水系9条黑臭水体的整治工程(其中九墩塘水体正在建设中),工程建设内容主要有控源截污工程、内源治理工程、生态修复工程及水动力循环工程等。
(2)运营内容
运营内容涵盖蒋家沟水系、小高堰、南大沟、西门大沟、便门大沟、北门大沟、安丰明渠、均河水系及九墩塘9条黑臭水体。
1)河道工程
河坡、驳岸的正常防护整修,防止水土流失;水体沿岸垃圾清运;硬化河岸的生态修复;根据河道的淤积情况及时进行疏浚、清淤,保持河道的滞蓄水量;城市水体水生植物和岸带植物的养护、季节性收割、季节性落叶及水面漂浮物的清理监测,保持水面清洁和水体畅通;整治后水体的人工增氧及清水补给;排污口控制;水质的监测等。
2)附属工程
保证水闸、涵洞、泵站等工程的安全操作运行和工程检修;适时调控各区的水情,汛期服从市防汛指挥部的指令调度,确保汛期安全度汛,枯水期通过工程启闭运行,自引或抽调水源,保持河道达到一定的水位,河道在正常水位情况下通过工程的运行措施,给水排水,以改良河道水质。
设施养护须符合国家、安徽省、六安市的其他相关规定和行业规范。
3、投资规模
项目总投资为62947.43万元(不含征迁费用),其中工程费用50462.47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3333.45万元,预备费5379.59万元,建设期利息3771.92万元。
4、主要产出说明
(1)主要工艺流程
可研推荐工艺如下:
1)合流制污染控制工艺
2)沿河径流污染控制工艺
3)人工生态水草技术工艺
4)污水处理站控制工艺
(2)治理目标
1)工作目标:
- 2017年底前:六安市建成区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水体不黑不臭,无黑苔,无富营养化及大规模蓝绿藻爆发,提高水体透明度;
- 2020年底前:六安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构建健康、完善的水生态系统,提高水体自净能力,使其长久保持稳定水质;
- 2030年:六安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提升水体景观质量,改善水体周边景观环境。
2)具体治理进度目标:
- 2016年底九墩塘水体(工程已实施)初验合格达标,进入试运营。
- 2017年底蒋家沟水系、小高堰、便门大沟和北门大沟水体初验合格达标,进入试运营。
- 2018年底南大沟、西门大沟初验合格达标,进入试运营。
- 2019年底均河水系、安丰明渠初验合格达标,进入试运营。
(3)水质、水量标准
1)水质标准如下:
根据《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工作目标,结合《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按照建设期和运营期分期达标的原则,本次六安市城区黑臭水体整治工程建设期要实现河道不黑不臭的基本目标,即下述四项指标:
序号 | 水体名称 | 水质标准 | 透明度(cm) | 溶解氧(mg/L) | 氧化还原电位(mV) | 氨氮(mg/L) |
1 | 均河水系 | Ⅳ | >25* | >5 | >50 | <8(1) |
2 | 蒋家沟水系 | Ⅳ | >25* | >3 | >50 | <8(1.5) |
3 | 南大沟 | — | >25* | >2 | >50 | <8 |
4 | 西门大沟 | — | >25* | >2 | >50 | <8 |
5 | 九墩塘 | Ⅳ | >25* | >2 | >50 | <8 |
6 | 便门大沟 | — | >25* | >2 | >50 | <8 |
7 | 北门大沟 | — | >25* | >2 | >50 | <8 |
8 | 安丰明渠 | Ⅳ | >25* | >2 | >50 | <8 |
9 | 小高堰 | Ⅳ | >25* | >2 | >50 | <8 |
注:* 水深不足25cm时,该指标按水深的 40%取值。
运营期1-2年内主要控制指标溶解氧、COD、TP、TN、透明度、氧化还原电位等达到《地表水水环境质量标准》Ⅳ类控制要求,并保持长期有效运行,各项指标如下表所示:
《地表水水环境质量标准》Ⅳ类主要控制指标标准
序号 | 水体名称 | 溶解氧(mg/L) | COD
(mg/L) |
TP
(mg/L) |
TN
(mg/L) |
透明度(cm) | 氧化还原电位(mV) |
1 | 均河水系 | ≥3.0 | ≤30 | ≤0.3 | ≤1.5 | >25* | >50 |
2 | 蒋家沟水系 | ≥3.0 | ≤30 | ≤0.3 | ≤1.5 | >25* | >50 |
3 | 南大沟 | ≥3.0 | ≤30 | ≤0.3 | ≤1.5 | >25* | >50 |
4 | 西门大沟 | ≥3.0 | ≤30 | ≤0.3 | ≤1.5 | >25* | >50 |
5 | 九墩塘 | ≥3.0 | ≤30 | ≤0.3 | ≤1.5 | >25* | >50 |
6 | 便门大沟 | ≥3.0 | ≤30 | ≤0.3 | ≤1.5 | >25* | >50 |
7 | 北门大沟 | ≥3.0 | ≤30 | ≤0.3 | ≤1.5 | >25* | >50 |
8 | 安丰明渠 | ≥3.0 | ≤30 | ≤0.3 | ≤1.5 | >25* | >50 |
9 | 小高堰 | ≥3.0 | ≤30 | ≤0.3 | ≤1.5 | >25* | >50 |
注:* 水深不足25cm时,该指标按水深的 40%取值。
具体指标检测分析方法参考《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
2)为保障水体生态基流量,监控断面流量须达到下表所示标准:
序号 | 水体名称 | 汇水面积(ha) | 径流系数 | 年均生态补水量(m3) | 年均生态补水
流量(L/s) |
1 | 均河水系 | 628 | 0.6 | 4584525.6 | 145 |
2 | 蒋家沟水系 | 755 | 0.7 | 6430259.5 | 204 |
3 | 南大沟 | 101 | 0.7 | 860206.9 | 27 |
4 | 西门大沟 | 50 | 0.7 | — | — |
5 | 九墩塘 | 75 | 0.7 | 638767.5 | 20 |
6 | 便门大沟 | 19 | 0.7 | — | — |
7 | 北门大沟 | 40 | 0.7 | — | — |
8 | 安丰明渠 | 686 | 0.6 | 5007937.2 | 159 |
9 | 小高堰 | 1142 | 0.6 | 8336828.4 | 264 |
5、资金来源
-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 资金性质:一般性公共预算支出
- 用途:政府购买服务
三、项目公司股权情况
本项目PPP模式运作下将设立有限责任项目公司,政府授权平台公司–六安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安城投”)作为政府方出资代表,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股东投资资本金为项目总投资的20%,其中政府方股权比例10%,资本金随项目需求到位,项目公司的资本金专门用于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及维护等。
第二章 风险分配基本框架
一、风险分配基本原则
“风险共担、利润共享”是PPP项目运作的基本原则,而传统观点认为“采用PPP模式就是要把尽量多的风险转移给私人部门”和“承担较多的风险就可以获得较多的回报(从而把承担风险看成是获得高额回报的机会)”是不合理的。在现实操作中,让社会资本承担其无法承担的风险,一旦风险发生时又缺乏控制能力,必然会降低社会资本提供公共设施或服务的效率和增加控制风险的总成本。由此可见,最优的风险分配并不是将所有风险都转移给社会资本方,而是寻求一种方案实现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的总管理成本最小化。因此,在PPP实际运作中必须合理分担项目风险。
根据财政部《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说明,PPP项目应当按照风险分配优化、风险收益对等和风险可控等原则,综合考虑政府风险管理能力、项目回报机制和市场风险管理能力等要素,在政府和社会资本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
本项目中,风险分配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承担风险的一方应该对该风险具有控制力、最有效率;
(2)承担风险的一方能够将该风险有效应对(例如通过购买相应保险);
(3)承担风险的一方对于控制该风险有更大的经济利益或动机;
(4)如果风险最终发生,承担风险的一方不应将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转移给合同相对方。
二、风险分配基本框架
根据《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按照风险分配优化、风险收益对等和风险可控等原则,综合考虑政府风险管理能力、项目回报机制和市场风险管理能力等要素,在政府和社会资本之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
按照“风险由最适宜的一方来承担”的原则,在本项目中,项目设计、建造、财务和维护等商业风险由社会资本承担,法律、政策等风险由政府承担,不可抗力等风险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理共担。
本项目的风险分配框架如下表:
表2-1项目风险分配框架及应对措施
风险类别 | 风险承担方 | 风险防范措施 | |
政策法律风险 | 经营权收回/违背 | 政府方 | 政府应通过PPP合同约定该部分风险出现时应给予社会资本的补偿形式及金额。 |
征用/公有化 | |||
法律变更(六安市级) | |||
税收变更 | |||
规费调整 | |||
审批获得/延误(具备审批条件) | |||
行业规定变化 | |||
建设风险 | 设计不当 | 社会资本 | 本项目设计工作由社会资本负责,如因设计不当导致社会资本损失,应由社会资本自己承担。 |
土地使用 | 政府方 | 负责征地拆迁的部门应向市政府提交工作计划书,严格按时完成土地拆迁工作。如因未按期完成土地拆迁,应顺延项目合作期限并合理补偿。 | |
定额人工费上涨 | 政府方 | 政府应通过PPP合同约定该部分风险出现时应给予社会资本的补偿形式及金额。 | |
承包商违约 | 社会资本 | 社会资本应加强自身项目管理能力,按照PPP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标准提供服务,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及损失。 | |
工程质量 | |||
工地安全 | |||
劳资/设备的获取 | |||
劳工争端/罢工 | |||
效率低/材料浪费 | |||
建造成本超支 | |||
人工价格上涨 | |||
材料、机械费上涨 | |||
完工风险 | |||
技术不过关 | |||
考古文物保护 | 政府方 | 政府与社会资本应友好协商。 | |
地质条件 | |||
场地可用性/准备 | |||
政府方许可的工程/运营变更 | |||
公共设备服务提供 | |||
财务风险 | 融资失败 | 社会资本 | 社会资本应加强财务管理、合理运用财务管理技术,预防财务风险,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及损失。 |
融资成本高 | |||
利率变化 | |||
外汇风险 | |||
偿债风险/流动性风险 | |||
社会资本破产 | |||
融资机构介入权行使 | |||
运营风险 | 运营成本超支 | 社会资本 | 社会资本应加强自身运营服务的管理与考核,按照PPP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标准提供服务,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及损失。 |
服务质量不达标 | |||
移交前设施状况未达标 | |||
移交后设施状况未达标(缺陷责任期内) | |||
人工、材料价格上涨 | |||
合同风险 | 合同文件冲突(如政府方委托的监理合同与项目公司委托的施工合同冲突) | 各自承担 | 政府与社会资本应友好协商,降低风险,损失承担原则为谁过失谁承担。 |
第三方合同延误/违约 | 各自承担 | 谁委托,谁承担。 | |
其他风险 | 法律变更(国家、省级) | 共同承担 |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理共担损失 |
不可抗力(详见《民法通则》相关内容) | 共同承担 | 按照国家对工程建设不可抗力承担的原则承担。 | |
剩余风险(以上风险分配中未明确的风险) | 共同承担 | 按照PPP合同规定,政府与社会资本合理共担损失,并合力克服事件、恢复运作。 |
除上述将风险在政府与社会资本之间进行分配外, 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可能遇到不可预期或不可控制的风险, 可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的方式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如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财产保险等。
第三章 项目运作方式
本项目采用DBFOT方式运作,即由六安市人民政府授权六安城投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PPP项目公司,在合作期内六安市人民政府授予项目公司经营权;在授权期限内由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及运维,政府通过支付服务费的方式使项目公司获取合理的投资回报。本项目授权经营期为10年(不含建设期3年),在授权期限结束后将项目整体资产移交给六安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相关部门。
图3-2 本项目PPP运作方式
第四章 交易结构
PPP项目的交易结构主要包括投融资结构、回报机制和相关配套安排三方面内容。PPP模式下,政府与社会资本将各自发挥优势,共同致力于提升项目运作效率。其中,社会资本充分发挥其投融资、技术、运营及管理的综合优势。政府方则在项目规划、前期准备以及项目实施监管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本项目属于不具有向最终用户收费机制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社会资本在项目中投入的资本性支出和运营维护成本采用“政府付费”的回报机制,即政府购买服务。
一、投融资结构
1、投融资结构体系
图 4-1 本项目投融资结构体系
注:虚线框表示或有。
本项目投融资及回报机制的基本机理如下:
第一,由六安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城管局为本项目实施机构。授权六安城投作为政府出资方,与成交社会资本共同入股项目公司。
第二,由市城管局负责本项目各方面的统筹协调,以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第三,在选定社会投资人后,市城管局作为政府方签约人,与依法选定的社会投资人签订PPP项目合同,待项目公司成立后,再与项目公司签署关于由项目公司承继PPP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
第四,项目公司要按照PPP项目合同的相关规定,尽快完成项目融资及交割工作。
第五,完成融资之后,项目公司需严格按照PPP项目合同的有关规定,负责进行本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
第六,政府方将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及维护等全部交给项目公司,由政府向项目公司购买可用性服务(符合验收标准的公共资产),以及购买为维持项目可用性所需的运营维护服务(符合绩效要求的公共服务)。相应地,政府方需向项目公司支付可用性付费和运维绩效付费。其中,可用性付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总投资及必要的合理回报。运维绩效付费主要包括本项目实施范围内的运营维护成本及必要的合理回报。
本项目投融资资金结构如下表所示:
表 4-1 本项目投融资资金结构
序号 | 融资方式 | 融资金额 | 备注 |
1 | 资本金 | 12589.486万元 | 总投资的20% |
1.1 | 其中:政府授权平台 | 1258.95万元 | 股权比例10% |
1.2 | 社会资本 | 11330.536万元 | 股权比例90% |
2 | 债权融资 | 50357.944万元 | 总投资的80% |
合计 | 62947.43万元 |
2、项目资本性支出的资金来源、性质和用途
(1)资金来源和性质:
1)股权资金来源和性质:本项目PPP模式运作下将设立有限责任项目公司,项目资本金为项目总投资的20%,政府方和成交社会资本按股权比例投入资本金。股权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以下方式:
- 社会资本投资,来源于社会资本企业自主投资资金(现金、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定增、基金、信托、IPO等);
2)债务资金来源和性质:股东借款、银行贷款、其它金融机构贷款、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中期票据、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项目收益票据、资产证券化、融资租赁、资管计划、保险投资债权计划、信托等。
(2)用途
只得用于本项目下的建设、运营和维护。
3、融资安排
项目总投资除资本金投入之外,剩余80%的资金缺口由项目公司筹措。
(1)融资方式
项目公司为了本项目融资,可将其在PPP项目协议下的各项权益(如收益权、保险收益权等)及之上设置质押或以其他方式设置担保权益。
本项目采用无追索的项目融资,但如果项目公司不能顺利完成项目融资的,则由社会资本方通过股东贷款、社会资本股东为项目公司的债务融资提供符合银行授信要求的全额担保、补充提供担保等方式解决,以确保项目公司的融资足额及时到位。
(2)融资便利
市城管局协助办理项目公司与金融机构、关联企业之间贷款、借款协议所需的基本资料。
项目公司在本项目相关权益之上设定担保物权的,应事先征得市城管局的书面同意。
(3)直接介入条款
当项目出现重大经营或财务风险,威胁或侵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依据直接介入条款代位行使项目公司股东权利,要求项目公司改善管理、增加投入、临时接管项目、或指定政府方/市城管局认可的合格机构接管项目。在直接介入条款约定期限内,触发直接介入的重大风险解除的,债权人应停止介入。
(4)再融资
出于本项目建设投资、项目设施运营维护,以及大规模重置更新或改造之需要,在征得政府方书面同意的前提下,项目公司有权依法通过发债、资产证券化、以增资方式引入股权合作者、设立基金等方式进行再融资。
4、项目资产的形成和转移
(1)项目资产的形成。
项目建成后,由市城管局会同六安市住建委等相关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项目公司对项目进行整体竣工验收,项目公司将相关竣工验收资料报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归档保存,项目资产所有权应属于政府方或其指定机构。
(2)添购资产归属
项目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因运营需要购置的动产与不动产,归项目公司所有;项目公司的财务资料以及专属于项目公司的其他资料,由项目公司保存。
(3)项目资产的转移。
项目运营期满,若无补充协议或特殊的安排,市财政局在完成付费后,自动无偿收回项目经营权,项目公司应负责做好移交准备工作,并密切配合项目移交工作。
二、回报机制
PPP项目的回报机制主要包括项目自身的投资回报机制以及项目公司股东的投资回报机制两个层面。
1、项目回报机制
项目回报机制指的是项目收入的来源方式,主要包括政府付费、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由项目自身经营属性所决定。项目回报机制决定了社会资本的回报方式及稳定性,是PPP项目运作成功的关键。根据项目自身经营属性,项目总体回报机制有三种,如下表所示:
表 4-1 PPP项目回报机制
PPP项目回报机制 | |||
项目 | 收入来源 | 收入形式 | 适用项目类型 |
使用者付费 | 消费者 | 最终由消费者直接付费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 | 经营性项目(燃气、自来水) |
可行性缺口补助 | 消费者&政府 | 由政府以财政补助、股本投入和其他优惠政策的形式,给予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经济补助 | 准经营性项目(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 |
政府付费 | 政府 | 政府直接付费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主要包括可用性服务费、使用量付费和绩效服务费 | 非经营性项目(市政道路、环境治理等) |
本项目缺乏使用者付费基础,属于非经营性项目,项目公司投入的资本性支出采用“可用性服务费”的回报机制,运营维护成本部分采用“绩效服务费”的回报机制,即政府购买服务。具体而言,本项目按照“基于可用性的绩效合同”模式,由政府向项目公司购买项目可用性(符合验收标准的公共资产)以及为维持项目可用性所需的运营维护服务(符合绩效要求的公共服务),相应地,政府需向项目公司支付可用性服务费和绩效服务费。其中,可用性服务费指项目公司为本项目建设符合适用法律及PPP合同规定的竣工验收标准的公共资产之目的投入的资本性总支出而需要获得的服务收入,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总投资(含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融资成本、税费及必要的合理回报;绩效服务费是指项目公司为维持本项目可用性之目的和运营提供的符合合同规定的绩效标准的运营维护服务成本, 主要包括本项目红线范围内的项目资产运营维养成本、税费及必要的合理回报。
市财政局根据 PPP 项目合同的约定向项目公司支付可用性服务费和绩效服务费。
图4-4 回报机制结构图
2、股东回报机制
(1)政府方股东回报机制:
政府方同股同权参与项目公司利润分配。
(2)社会资本方股东回报机制:
政府方是通过竞争性采购方式选择的本项目社会资本,且其同时具备相应的施工总承包资质、能力及经验,社会资本方除按章程的约定获得作为股东的分红外,还可以通过与项目公司签署施工总承包合同的方式获得相应的施工利润等。
3、激励相容机制
可用性服务费在运营年度每年度支付一次、绩效服务费在运营年度每季度支付一次。
通过激励相容机制的设计,使社会资本方利己的经济理性行为产生有利于政府和社会公众总体利益的结果。本项目中包含的激励相容机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项目公司需同时承担本项目的建设及运营维护等,政府方通过设置了可用性绩效考核指标和运营维护期绩效考核指标,且运维服务的优劣决定绩效服务费的多寡(PPP 项目合同中设置了明确的奖惩机制),建设期内项目建设质量的优劣将直接影响社会资本在运营维护期的成本高低,以有效激励社会资本从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统筹考虑本项目的建设及运营维护等。
第二,通过公开竞争程序将可用性服务费和绩效服务费确定在一个合理范围内,并鼓励社会资本通过改善管理、提升效率等以增加收益,有利于对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的控制。
三、相关配套安排
1、项目以外相关机构提供的配套设施
- 建设用地:
由政府方向项目公司提供本项目的建设用地。
- 动拆迁等项目配套:
由政府方负责完成相关动拆迁工作。
- 市政管网配套
项目建设前,由市政府方无偿给项目公司提供现有本项目范围内的管网分布资料。
- 供水:
六安市建成区市政供水管网系统完善联通,供水管网可以满足项目需要。
- 排水:
六安市建成区市政排水系统以雨污分流制为主,管网系统健全,能够受纳项目排出的部分经过预处理后达标的污水。建成后的运营废水经预处理后,经许可后部分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 电:
六安市建成区供电系统和供电容量近年来基本满足社会需求状况,特别是对公共服务设施的供电保障是完全保障的,市政现状供电设施和供应电源点可以满足项目需要。
- 供气:
六安市建成区的燃气管网已覆盖整个建成区,可以满足项目的建设运营需要。
- 建筑材料供应:
六安砂石资源丰富,年产水泥330万吨的六安海螺水泥有限公司位于工程区约20km的六安市裕安区分路口镇;六安现有若干家混凝土搅拌站,若干家石料加工厂,可就地取材减少材料运输量;河道沿线分布着大量的粘性土,是较好的渠堤加固防渗材料,可开采的深度一般在5-10米;渠堤拓宽、加固用土可通过行政管理部门和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土源问题。
2、项目所需的上下游服务
- 上游服务:/
- 下游服务:/
第五章 合同体系
一、合同体系构成
1、合同章节体系
合同依据发改委《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2014年版)财政部《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以及国家、安徽省、项目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本项目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编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合同:(■表示适用)
■PPP主合同
■股东协议
■公司章程
■设计合同
■施工合同
□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
□设计-建造合同
■运营服务合同
□原料供应合同
□产品或服务购买合同
■融资合同
■担保合同
■保险合同
图5-1 基本合同体系图
本项目合同主要内容和条款包括以下核心内容:总则、合同主体、合作关系、投资计划及融资、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建设、政府主体移交项目、运营和服务、社会资本主体移交项目、收入和回报、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合同解除、违约处理、争议解决,以及其他约定等15个模块。
2、合同参与主体
本项目实施机构为市城管局,本项目实施机构在建设、运营阶段同时承担政府方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责任。
表 5-1 合同参与主体及职能表
项目参与主体 | 主体职能 |
政府方 | l PPP合作授权主体,授予项目公司(SPV)经营权;
l 项目公司(SPV)建设与运维服务的管理监督方之一; l 本项目PPP项目合同签署方之一; |
六安城投 | l 履行政府参股项目公司(SPV)出资义务主体;
l 代替政府对项目公司(SPV)持股; l 项目公司(SPV)股东协议的签署方之一; |
社会资本方 | l 履行控股项目公司(SPV)出资义务主体;
l 控股项目公司(SPV); l 负责项目融资 l 负责项目设计、建设、运维、管理全过程以及期满之后的移交; l 接受六安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
3、合同体系法律结构
图5-2 合同体系法律结构图
六安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城管局通过采购确立项目社会资本方,由市城管局与社会资本签订《PPP项目合同》,由市城管局对项目公司的建设、运维进行日常监管。
待政府方出资人与社会资本完成项目公司(SPV)组建后,再由项目公司(SPV)补签《PPP项目合同》,明确项目公司作为项目法人实施项目建设,并承担项目公司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支付和收益权利义务。
二、项目边界条件
1、权利义务边界
1.1项目资产权属:
政府方拥有项目资产所有权,政府方向项目公司授予经营权,在合作期内,项目公司拥有项目资产的经营权和使用权,合作期满后无偿向政府方移交。
1.2社会资本承担的公共责任:
(1)按可用性绩效考核标准完成项目建设;
(2)按运营维护绩效考核标准提供运维服务;
(3)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
1.3政府支付方式:
(1)可用性服务费支付
本项目可用性服务费的支付前提为项目竣工验收通过,且需满足建设期绩效考核指标,可用性服务费年支付金额详见本章回报机制,其中可用性服务费的20%调整到绩效服务费中,根据具体考核情况支付。
本项目可用性服务费按每年计取支付,第一次支付时间为项目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完成1年后的1个月内,第二次支付时间为项目竣工验收2年后的1个月内,以此类推。
建设期绩效考核指标
指标类别 | 指标要求 |
工程质量 | 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13)、《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及《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修技术规程》要求,符合设计文件及相关规范要求,通过竣工验收。 |
工期 | 开工日:以监理工程师的开工令为准,按照合同工程实施计划时间确定。
竣工验收日:自前述实际开工时间起算3年内,按工期计划执行,具体如下: (1) 2016年底九墩塘水体(工程已实施)初验合格达标,进入试运营。 (2) 2017年底蒋家沟水系、小高堰、便门大沟和北门大沟水体初验合格达标,进入试运营。 (3) 2018年底南大沟、西门大沟初验合格达标,进入试运营。 (4) 2019年底均河水系、安丰明渠初验合格达标,进入试运营。 |
环境保护 | 需符合国家、省规范要求,可参照《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等。 |
安全生产 | 需符合国家、省规范要求,可参照 JGJ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 |
合同执行 | 符合PPP项目主合同及相关附件合同要求。 |
注:若国家、省、市出台具体考核办法或新规定,则上表与之不一致的或未做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以国家、省、市出台标准为准进行调整并执行。
(2)绩效服务费支付
本项目可用性服务费的20%调整到绩效服务费中(该部分绩效服务费为绩效服务费2,根据运营成本等测算的绩效服务费为绩效服务费1),绩效服务费2每年支付一次,根据每年度绩效考核平均得分情况支付。
绩效服务费1按年计取、按季支付,第一次支付时间为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4个月内,第二次支付时间为第一次支付时间起3个月内,第三次支付时间为第二次支付时间起3个月内以此类推;绩效服务费考核周期为运营期前3年每月一次,后7年每季一次。
绩效服务费1根据运营期绩效考核得分及公众满意度情况支付:
考核综合得分 | 公众满意度 | 绩效服务费付费额 |
100 | 100% | 绩效服务费1*1/4*105% |
[90,100 ) | 90%以上 | 绩效服务费1*1/4*100% |
[80,90 ) | 90%以上 | 绩效服务费1*1/4*90% |
[70,80 ) | 90%以上 | 绩效服务费1*1/4*80% |
其余情况 | 酌情扣减 |
注:得分在70分以下或公众满意度低于90%时,项目公司须在市城管局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合格,并通过验收,市城管局再根据考核情况酌情支付。
考核分为常规考核、随机考核及监督考核:
1)定期考核:占总分值80%。定期考核在项目公司向政府相关部门提交运维报告后5日内进行,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考核覆盖全部运营范围内容。
2)随机考核:占总分值20%,在每个考核周期内频次不低于1次, 政府方可以随时自行考核项目公司的运维服务绩效,如发现缺陷,则需在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在接到政府的书面通知后,应在绩效考核要求的时间内修复缺陷。
3)监督考核:出现社会媒体曝光、公众举报等情形,经调查情况属实的酌情扣减考核得分。
无论是定期考核、随机考核还是监督考核,项目公司皆应及时修复缺陷。考核结果与绩效服务费的支付挂钩,对于基本运维绩效未能达标的(平均得分低于90分或公众满意度低于90%),市城管局将依据得分情况减付绩效服务费。对于项目公司怠于或延迟修复缺陷/整改的,市城管局可以根据PPP项目合同提取项目公司运维保函中相应金额。
绩效考核具体标准包括设施运营维护状况、水质、水量、公众评价等(详见附件1-2)
- 设施运营维护状况考核指标(20%):
- 水质绩效考核指标(60%)
本项目监测断面共33处,其中,蒋家沟7处;均河8处;安丰明渠5处;小高堰7处;九墩塘2处;四条暗渠出口各1处;监测断面包括日常监测和第三方监测,其中日常监测权重为70%,第三方监测权重为30%),主要指标包含氨氮NH3-N、溶解氧DO、透明度、氧化还原电位ORP等,考核指标参考《安徽省六安市城区黑臭水体整治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
- 水量指标(10%):具体要求详见“第一章 项目概况主要产出说明”中水量标准相关内容。
- 公众评价考核指标(10%)。
根据对公众评价的随机调查结果进行评分。
1.4风险分配结果:
(1)政府方承担前期工作、政策、法律风险;
(2)社会资本方承担设计、建造、财务、运营维护风险;
(3)双方共担不可抗力风险。
详见第二章 风险分配框架
2、交易条件边界
2.1项目合同期限:
建设期 3 年+运营期 10 年。
2.2项目回报机制:
(1)可用性服务费回报机制:
1)可用性服务费计算方式:包括项目建设成本和利润水平。
①在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根据项目全部建设成本(测算时以估算金额,最终确定付费时以审计审定金额)折现率、合理利润率、运营补贴周期以及相应的折现期按照下述公式计算得出:
运营期当年可用性付费=[项目全部建设成本×年度折现率×(1+年度折现率)n/((1+年度折现率)n-1)](1+合理利润率)/运营补贴周期(年),其中:
◆项目全部建设成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建设期利息+预备费
◆合理利润率:参照当年央行(中国人民银行,下同)五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充分考虑可用性付费、使用量付费、绩效付费的不同情景,结合风险等因素,参照wind数据库等行业收益率数据确定,本项目合理利润率暂定为不高于9%。
◆年度折现率:考虑财政补贴支出发生年份,并参照同期安徽省地方政府债券收益率确定,综合考虑安徽省以及六安市当地的经济状况与近两年地方政府收益债券(目前最高10年期,3.61%)的利率情况,结合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皖政〔2013〕48号)文规定“依靠财政性资金偿债的建设项目,融资利率一般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本项目适当调整以央行5年及以上贷款基准利率的1.2倍作为年度折现率。
2)可用性服务费测算:
合作年度 | 1 | 2 | 3 | 4 | 5 | 6 | 7 |
政府付费(万元) | 0 | 0 | 0 | 9149.65 | 9149.65 | 9149.65 | 9149.65 |
合作年度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政府付费(万元) | 9149.65 | 9149.65 | 9149.65 | 9149.65 | 9149.65 | 9149.65 |
注:增值税按税收筹划考虑。
(2)绩效服务费回报机制:
绩效服务费1计算方式:包括项目运营成本和利润水平。
绩效服务费1=当期项目运营成本*(1+合理利润率)
结合六安市黑臭水体治理工程规模、区位、常规运营安排和能耗、维护机制和周边类似规模运营情况测算,绩效服务费1暂定为1100万元/年,最终由社会资本报价竞争确定。项目绩效服务费1测算详见附件3。
2.3收费定价调整机制:
(1)可用性服务费调价机制:
1)工程变更:工程造价的确认和工程变更造成的造价调整必须取得监理单位和市城管局的审核确认,同时必须是如下情形之一:
- 政府方提出的工程变更;
- 由于不可预见因素导致的工程变更;
- 社会资本方提出基于优化方案、节省开支等合理或经济性考虑的工程变更。
具体工程变更程序按照六安市政府PPP相关文件办法执行。
2)利率变动:采用浮动利率,以当年1月1日央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准,调整折现率中可变部分,并调整当年可用性服务费。
(2)绩效服务费调价机制:
原则上五年调整一次,参考前五年服务及运营情况调整。
本项目进入商业运营期所在的当年不予计算,自第一个完整财务年度 (指自商业运营期所在年度的下一年的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开始起算,每五个财务年度调整一次。具体调价公式如下:
运维绩效服务费在第 5n 个财务年度 12 月 31 日进行第 n 次调价
时:
P5n=P5(n-1)*CPI5n-1*CPI5n-2* CPI5n-3* CPI5n-4* CPI5n-5*10-10(n=1,2……)
其中:
P0为成交人在投标文件中报出的年运维绩效服务费,单位万元;
Pn为第 n+1 个财务年度起适用的年运维绩效服务费 ;
CPI5n-1为第 5n 个财务年度由六安市统计局公布的第 5n-1 个财务年度六安市居民消费物价指数,以此类推。
当CPI指数自上次调价累计涨幅超过20%或周边地区类似项目均已启动调价的情况下调价机制可以提前启动,调价的原则是覆盖运营成本及相应的合理利润,具体可参考上述公式进行相应调整。
2.4产出说明:
详见本方案第一章。
3、履约保障边界
3.1强制保险方案:
项目公司在充分评估项目投资和运维风险后,根据中国的保险法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并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购买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的相关保险。在合理的商业条件下,遵照可保风险均应投保的原则进行投保。项目公司购买保险后,将保险合同复印件交市城管局备案。
(1)项目公司所投险种包括但不限于:
-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
- 财产险(设备、设施、构筑物及附属建筑物);
- 第三者责任险(运营期间);
- 项目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险种。
(2)以上各种险种的保险均必须按期足额投保。
(3)在合作期内,项目公司应自费购买上述约定的保险,并始终使保险单保持有效。未经市城管局书面同意,项目公司投保的险种和数额不得随意变更。
(4)保险单的附加条款中必须规定:未经市城管局同意,保险人不得取消、延展或对保险单作重大变更。
(5)项目公司必须向市城管局提供保险证明书以证实其已获得上述所列保险单及附加条款。如果项目公司未购买或维持上述保险始终有效,则市城管局有权根据相关协议从对项目公司应付款项中扣除其应付的保险金金额(或者直接提取建设期履约保函或运维保函或移交维修保函项下的相应金额)。
(6)项目公司必须向市城管局及时通报保险人的报告通知并提交相应的副本,如果项目公司未及时提供通知而造成保险单失效应承担违约责任。
3.2投标保证金:
(1)金额:总投资的1%。
(2)形式:保函、电汇或转账;
(3)退还时间:未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应当在成交/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应当在项目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4)缴纳时间及账户:投标保证金须在投标时间前从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入并到达指定账户;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 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撤回投标文件的;
- 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 除因不可抗力或招标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 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审小组按招标文件规定原则对报价进行修正,供应商不接受修正价格的;
- 经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3.3建设履约担保:
(1)担保金额:总投资的2%。
(2)类型:不可撤销、见索即付型银行保函。
(3)期限: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天内提交,在建设期内,项目公司应保证建设期履约保函的持续有效。
(4)履约保函的提取:本项目竣工日前,发生社会资本违反PPP项目合同规定的违约条款的,按相关合同条款执行。
3.4运维担保:
(1)担保金额:年绩效服务费1*50%
(2)类型:不可撤销、见索即付型银行保函
(3)期限:自正式开始运营之日起15天内提交至提交移交维修保函后1个月内退还,在此期间内,项目公司应保证运维保函的持续有效。
(4)运维保函的提取:本项目合作期结束前,发生社会资本违反PPP项目合同规定的违约条款的,按相关合同条款执行。
3.5移交维修保函:
(1)担保金额:总投资的2%。
(2)类型:不可撤销、见索即付型银行保函
(3)期限:自运营期结束后12个月开始之日提交至合作期结束后3个月退还,在此期间内,项目公司应保证移交维修保函的持续有效。
(4)移交维修保函的提取:本项目合作期结束前,发生社会资本违反PPP项目合同规定的违约条款的,按相关合同条款执行。
4、调整衔接边界
4.1应急处置:
项目公司应针对重特大事故、环境公害及人为破坏等事件的发生等各类可能发生的事故和所有危险源制定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明确事前、事中、事后的各个过程中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职责。项目公司制定的应急预案报经政府或监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4.2临时接管:
自项目合同生效后,项目公司在经营期内有适用法律规定的导致临时接管情形的,政府方有权依法终止项目协议,取消其经营权。
临时接管期间,项目公司须无条件服从政府方或其指定机构接收或接管本项目的所有指令、命令,项目公司应当在政府方接管前善意履行看守职责,并继续履行项目协议项下的义务。
4.3提前终止:
在PPP项目运作中,政府或者项目公司违约将导致项目合同实施遇阻,如果违约方在预定限期内(3个月)无法补救,则合同相对方有权提前终止PPP项目合同。
(1)回购条件
根据违约方的不同,所触发的回购条件和各方的权利义务有所差异。
- 政府方违约而导致项目提前终止
此时,政府方要承担项目回购义务,并需要给予项目公司适当补偿。
- 项目公司违约而导致项目提前终止
此时,政府不负有回购的义务而是享有回购的选择权,即政府可以选择是否回购该项目,并不需要给予项目公司补偿。
- 政府方选择终止
此时,政府方要承担项目回购义务,并需要给予项目公司足额的补偿。
- 自然不可抗力事件而导致项目提前终止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状态持续或累计达到一定期限,政府或项目公司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提前终止项目。由于自然不可抗力属于双方均无过错的事件,因此对于自然不可抗力导致的项目提前终止,由政府和项目公司共同承担。
(2)回购补偿设置
若项目协议提前终止,政府方确认回购的按照以下方式确认补偿:
提前终止补偿情形及补偿表
条款号 | 本协议提前终止之情形 | 终止补偿金 |
1 | 项目公司违约 | 建设期终止时,为0.8A1+E |
运营期终止时,为A2-B+E | ||
2 | 政府方违约 | 建设期终止时,为A1+B +E |
运营期终止时,为A2+B+E | ||
3 | 法律变更或政府行为 | 建设期终止时,为A1 +35%B +E |
运营期终止时,为A2 +35%B +E | ||
4 | 不可抗力 | 按资产所有权归属各自承担,扣除项目公司可获得的保单价值部分 |
其中:
A1为项目已完工程造价,以结算政府审计为准;
A2 为项目公司尚未收回的可用性服务费的现值(折现率按竞争所确定数值计算);
B取值为总投资的1%;
E为终止后根据本协议的约定,项目公司应向政府方移交运维所需的零部件、备品备件等的合理评估值。
政府方有权自本项目终止日起算2年内分期分批次向项目公司支付补偿金,具体分批次的支付比例及时间进度安排由政府方确定。
若属建设期项目公司违约造成中止的,政府方有权在履约保函中提取全部担保金额作为项目公司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政府方损失的政府方有权向项目公司继续追偿。
政府方确定向项目公司支付补偿金后,项目公司对该项目的相关权益转归政府方所有。
4.4合同变更(合同修约):
(1)合同修约触发条件
- 适用法律的变化,影响任一方主要权利义务的;
- 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项目标准和要求的重大变化;
- 因不可抗力或非因合同任一方的原因,导致合同部分条款无法履行;
- 一方当事人丧失履约能力;
- 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
(2)合同修约规则
各方应在PPP项目合同签署时明确修约规则,对不可变更或谈判的条款,原则上在项目合同期限内不允许变更或协商修订,仅针对导致修约的情形所带来的重大变化协商响应的解决机制,并据此修订协议文本。
(3)合同修约的效力
合同修约未涉及的条款仍持续有效,修约条款和原PPP项目合同约定不相一致的,以修约后文本约定为准。
4.5合同展期:
在以下情形发生时,协议双方可考虑对合同期限进行适当的延长:
(1)因可归责于政府方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
(2)因政府财政预算的调整,使得相应的支付能力受到影响;
(3)项目公司在经营期内履约记录良好,在符合届时适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展期的。
4.6项目新增改扩建需求等应对措施:
如果未来政府方规划设计调整,或者政府方进行技术优化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项目公司履约记录良好的情况下,报政府方书面批准后,可由项目公司负责相应的改扩建工程。
因规划调整、改扩建或技术优化所导致的增加的资本性支出和(或)者运营成本的,由项目公司与政府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延长经营期、另行支付相应费用、调价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予以平衡。
三、合同核心条款
1、双方基本权利义务
1.1、政府方权利义务
(1)政府方的权利
- 本项目建设期内投资建设形成的各项资产,均归政府方所有。
- 对项目公司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本项目进行监管的权利;如发现与PPP项目合同约定存在不相符合的,有权责成项目公司限期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收取违约金或没收有关保证金、提取有关保函。
- 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公司的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安全、质量、服务状况等进行定期评估,并有权定期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 政府方在建设期内,有对项目公司的建设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在建设期内政府方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检查,检查周期由政府方确定,审计检查范围主要包括对项目公司的融资情况、注册资本的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度情况、项目质量情况、项目实施与本协议执行情况等方面,项目公司有义务对审计检查工作给予配合,提供必要的完整的各种文件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 在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政府方有权委托政府审计机构或中介机构对项目公司的建设费用进行审计。
- 对项目公司是否遵守本项目合同的监督检查权及对建设、运营维护的介入权。
(2)政府方的义务
- 协助项目公司及时获得相关的许可或批准,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许可、申请省乃至国家部委试点项目等。
- 协助项目公司进行用于且仅限于本项目的融资活动。
- 负责协调和推进政府部门依法审批本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使用、环境保护等相关文件,协助本项目设计、投融资、建设及运营维护等工作的正常开展。
- 向项目公司提供本项目的建设用地,并协调将本项目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通至指定地点。
- 协调城市供水、项目公司排水、燃气、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本项目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匹配本项目建设进度及年度计划安排等。
- 负责开展本项目范围的征地拆迁和补偿工作,保证项目正常开工。
- 指定六安城投代表政府出资,按合资协议和公司章程行使股东权利,加强政府监管。
- 按照PPP项目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地向项目公司支付可用性付费与绩效服务费;六安市财政局将本项目中政府方的支出责任纳入六安市跨年度财政预算;在合作期限内,若可能出现相关税费优惠,政府方应协助项目公司享有此优惠。
-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协助项目公司协调与项目场地周边所涉及的有关单位的关系。
- 项目合作期间,政府方协助社会资本方进行用于且仅限于本项目的融资活动,但政府方及其有关部门无义务为社会资本方及项目公司融资而对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抵押及承诺。
1.2、社会资本方权利义务
(1)社会资本方的权利
- 享有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本项目的权利。
- 在经政府方及债权人许可后,项目公司可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将其在PPP项目协议项下的各项权益之上设置抵押、质押或以其它方式设置担保权益。
- 要求政府方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可用性付费和运维绩效付费;在合作期限内,享有可能出现的税费优惠权利。
- 如果因可归责于其他第三方的原因导致项目公司不能履约的,则项目公司有权和政府方就有关事宜进行沟通,如确属其他第三方原因,且项目公司已为避免此种情形作最大努力,则政府方应酌情考虑对应绩效考核指标的达成率。
- 本项目已纳入财政部第三批PPP示范项目名单,预计可获得部分上级财政资金支持,由项目公司协助申报,则上述上级财政补贴资金将用于本项目建设与运营,具体使用方式届时由政府与项目公司双方友好协商确定。
(2)社会资本方的义务
- 负责本项目合作期和合作范围内的投融资、建设及运营维护等一系列工作,并按照国家、安徽省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 项目公司对项目设施报废等消灭所有权之处分权的行使,以不影响本项目的正常运营及本项目合同规定的移交之要求为前提。项目公司需对项目资产行使出售、转让、出租等转移所有权或可能转移所有权之处分权的,,须由政府方同意。
- 在运营期内严格按法律及PPP项目合同规定进行运营,持续、安全、稳定地提供服务,并确保项目达到PPP项目合同约定的标准。
- 接受政府方及其依法聘请的专业第三方机构在建设期的监督管理,并有义务配合建设期监管的相关事宜。
- 在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等极端环境下,积极配合政府方做好项目范围内及相关范围的防灾减灾等相关工作,不得以本项目对抗关乎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事项;当然该种情形下配合如影响到项目公司绩效考核的,则政府方应按照项目公司已履行完毕对应的绩效指标来对待,且不应视为项目公司违约。
2、前期工作及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承担
2.1前期工作内容
目前本项目已经部分完成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及报批、立项及可研报批、测绘等前期工作,政府方将协调施工临时用水、施工临时用电的接入工作,本项目前期工作主要由市城管局负责推进,项目公司成立后,由市城管局将相关成果和程序文件移交给项目公司。
本项目征地拆迁由政府方负责。本项目施工作业面并不一次性全部提供,而是按照具备一定的开工条件的要求,由政府方向项目公司提供阶段性作业面。
2.2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一般包括包括征迁费、土地(含林地、农地)报批费、勘察设计费、前期审批费用(含用地、环评、规划、可研、立项、水保、环保、能评、地震、地灾、防洪等)、监理费、检测检验费、建设单位管理费、研究实验费、总承包管理费、报建报监费、竣工验收费、合同印花费、咨询服务费、采购代理服务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本项目相关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已由政府方列支的和暂未发生的,经政府同意后,计入本项目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在未超出本项目约定金额情况下,由项目公司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支付给市城管局或政府指定主体,超出部分,由政府自行承担。该等费用应在项目公司注册成立后,由项目公司按照 PPP 项目协议的约定进行支付。
3、项目土地使用权
项目公司不享有土地使用权,但政府方应向项目公司提供该项目的建设用地。
如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临时用地,则由政府方协助项目公司负责办理相关手续,但临时用地所涉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
4、项目设施所有权
项目设施所有权属于政府方。
5、项目法人制
社会资本选定后,办理相应的项目法人变更手续,将项目法人变更至PPP项目公司名下。
PPP 项目要求由社会资本设立的项目公司(含独资或合资)作为法人实体,具体负责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及维护,以确认建设主体、融资及偿债主体、项目设施权属主体等,以做到风险隔离、独立核算。
6、项目融资
项目建设总投资和资本金的差额由项目公司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予以解决,如项目公司不能顺利完成项目融资的,则由社会资本自行通过股东贷款、补充提供担保等方式解决,社会资本应确保本项目融资按照本项目建设进度以及资金规模的要求,足额、及时到位。社会资本承担项目融资风险,政府方仅在项目公司融资过程中起到配合作用,不承担任何融资责任和风险。
项目公司可以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经政府方同意后,将其在 PPP 项目合同项下的各项权益(如政府购买服务的预期收益权、保险受益权等)及项目公司拥有的资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之上设置抵押、质押或以其它方式设置担保权益。
7、项目建设及相关
7.1关于施工总承包方的确定
根据财金[2016]90号文第九条的规定“对于涉及工程建设、设备采购或服务外包的PPP项目,已经依据政府采购法选定社会资本合作方的,合作方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服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合作方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可以不进行招标”。本项目中,我们通过一次招标(磋商)的方式确定具备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能力及经验的社会资本方负责本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等,由项目公司和具备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能力及经验的社会资本直接签署施工总承包合同,无需再进行二次招标。
7.2关于监理方及监测第三方的确定
本项目的监理方及监测第三方由政府方委托。
7.3项目管理机制
(1)履约采购管理
本项目应严格控制项目分包,成交社会资本不得将本项目工程主体部分施工内容进行分包,其余专业分包必须取得市城管局的书面同意。
(2)价格管理
- 在项目建设期间,由政府方委托工程造价跟踪审计。
- 完善工程资料管理,工程变更造成的造价调整必须取得监理单位和市城管局的审核确认。
- 若本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遇客观情况限制对设计方案进行调整,调整范围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3)资金管理与财务
- 要求项目公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并实施节点验收。
- 设立建设资金专项账户,为保证本项目工程建设按计划进度执行,建立项目公司和政府共管的资金专户,对资金到位进度、使用流向等进行管理。
- 项目公司每年委托经政府方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审计在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完成,项目公司在审计完成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政府方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签字的审计报告。
7.4项目进度管理
本项目总工期不长于3年,由政府方提出项目施工场地提供方案,市城管局根据项目公司提交的进度计划实施进度节点考核。
未按要求完成阶段性工程任务即视为工期违约,如果给予了相应的整改时间,项目公司仍然不能依约履行合同,则属于根本性违约,政府方有权解除合同。自政府方提供第一个作业面之日起计算,若项目完工日超过子项目约定工期,则项目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按照5万元/天计算违约金,违约金最高金额为工程费用的2%。
若因政府方未能按承诺移交作业场地的,工期相应顺延;截止目标完工日已完成90%及以上工程量,由政府批准进入可用性服务费支付期。
若项目公司提前完工,不扣减项目公司建设期利息,项目公司节约工期所带来的建设期利息收益及财务费用收益由项目公司享有;相应的,因项目公司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带来的建设期利息增加和财务费用增加由项目公司承担。
8、项目设施运营维护
本项目的运营维护服务内容详见第一章中经济技术指标相关内容。
9、股权转让限制
项目公司的股东应确保在本合同生效日期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完成后2 年之内(含),任何原始股东都不应转让(包括向项目公司其他股东和/或任何股东的关联公司和/或任何第三方)其在项目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当然,如属联合体成交的,则允许联合体财务投资人向联合体牵头方转让),除非应法律要求或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
自竣工验收完成后二(2)年之后,经市政府事先书面同意,项目公司的股东可以转让其在项目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但受让方应满足本协议约定的技术能力、财务信用、运营经验等基本条件,并以书面形式明确承继原股东方在项目公司项下的权利及义务。
10、运营期满后的资产处置方式
10.1移交工作组
市城管局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和项目公司应按照PPP项目合同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共同商定项目设施移交的详细程序、培训计划的实施和移交清单(设施、设备、物品、零配件和备件的明细),项目移交工作组应严格按照性能测试方案和移交标准对移交资产进行性能测试。性能测试结果不达标的,移交工作组应要求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进行恢复性修理、更新重置或提取移交维修保函。
10.2移交方式
无偿移交。
10.3移交内容
项目公司应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的机制、流程和资产范围,办妥法律过户和管理权移交手续,将满足性能测试要求的全部项目设施、资产的经营权、知识产权和技术法律文件等无偿移交给六安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且项目公司需确保移交的项目设施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等担 保权益或产权约束,亦不得存在任何种类和性质的索赔权。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配合做好项目运营平稳过渡相关工作。
10.4移交标准
项目公司应确保最后一次运营期基本绩效考核指标中总评分达到得分标准的百分之九十(90%)及以上,此为项目公司通过移交验收的标准。如发现存在缺陷的,未能达到移交标准的,则项目公司应及时修复。如任一方对是否达到移交标准有异议的,则由移交委员会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定,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移交缺陷责任期: 1 年。
11、合资协议及公司章程
11.1合资公司名称、住所、组织形式、合资期限、公司经营范围等
公司名称为:**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以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为准。
公司住所为:六安市
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合资期限:除本合同约定的提前终止或延期外,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项目公司经营期届满。
公司业务范围:同前述。
11.2注册资本、投资总额、股权比例及出资方式等财务事项
注册资本:同资本金金额,采用认缴制;
投资总额、股权比例、出资方式:同前述。
11.3股东会及议事机制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等重要事项需由全体股东一致通过。
11.4董事会构成及议事机制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为公司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名。4名董事由社会资本方委派或推荐,1名由政府方出资代表委派或推荐,董事长由社会资本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三[3]名或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有效举行(其中政府方必须参加),否则无效。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且必须有政府方董事参加,但制订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需经全体董事一致通过。同时,政府方出资代表委派的董事对影响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项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11.5经营管理团队
项目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2名(政府方出资代表和社会资本各委派1名)。总经理由社会资本方提名,董事会聘任,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按照相关的权限和程序报批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合作期限内,未经政府方事先书面同意,社会资本方不得随意更换以上管理人员;经政府方书面同意后,应及时向市城管局等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如社会资本方擅自更换以上管理人员,政府方有权对项目公司作出违约处罚,相关损失由社会资本方承担。
11.6监事会的构成及议事机制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由3名监事组成。政府方出资代表和社会资本各委派一名、职工代表大会推荐一名职工监事。其中监事会主席由政府方出资代表提名,监事会选举产生。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11.7股东权益分配机制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作为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详见公司章程的主要约定同合资协议约定相关事项。
12、政府承诺和支付保障
12.1财政承受能力承诺
经过测算,六安市PPP项目年度支付总额未超过六安市一般性财政支出的10%,本PPP项目费用在六安市人民政府财政承受能力的范围之内,若为融资之需要,政府方可以出具验证材料。
12.2关于纳入预算的说明
本PPP项目的支出费用已纳入六安市财政预算。
12.3关于人大决议的说明
根据社会资本对本项目支付担保的要求,政府方承诺将政府购买本项目服务的可用性服务费及绩效服务费纳入财政预算的人大决议和中长期财政规划,并在PPP项目合同签署之后提供。
13、税收奖补
本项目税收政策由社会资本自行调研,并严格按照法律要求缴纳,社会资本项目投标清单报价中的税费计算方式和计费比率在结算时不予调整。
国家相关文件对于PPP项目涉税事项并无特别规定,因此本项目中项目公司应作为一般性企业,按照国家与地方的相关税收法规办理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涉税事项,如项目公司在建设期与运营管理中符合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政府方应协助其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政府方应根据《关于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奖代补政策的通知》财金[2015]158号、《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51号文等规定,为项目公司提供相关奖补和税收政策支持。
在目前针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营改增政策不明情况下,本项目税务筹划模式如下:
施工单位向项目公司开具工程费用增值税发票,工程费用和对应的增值税纳入总投资,税率为11%;项目公司获取可用性服务费及绩效服务费时向政府方以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6%向政府方开票,项目公司进项税若可以抵扣销项税,若出现抵扣额不足时,由政府方承担。若将来税务政策不同时,根据政策规定调整。
第六章 监管架构
一、授权方式
1、政府对实施机构的授权
六安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城管局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负责本项目前期工作、采购工作、合同签订、监督履行项目合同规定的义务等本项目全过程实施。
2、实施机构对项目公司的授权
市城管局授予项目公司经营权,投资、建设、运营维护本项目。
二、监管方式
1、履约管理
履约管理是基于政府与项目公司间的合同关系实现的。政府授权的PPP实施机构或授权机构是政府方履约管理的责任主体。其按照项目协议约定,督促社会资本和项目公司落实相关承诺。该监管方式的效力并非来自行政权力,而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双方基于平等的民商事合同关系共同协商的结果。履约监管的范围限于项目协议确定的权利义务边界。对于项目协议有所约定的情形,各方需遵从约定;对于项目协议没有约定的情形,双方应本着“平等、友好”的原则的协商解决。
2、行政监管
安全生产监管,政府主管部门可以随时进场监督、检查项目设施的建设、养护状况等;
成本监管,项目公司应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交年度经营成本、管理成本、财务费用等的分析资料;
报告制度,项目公司向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其他行政监管部门依法实施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市审计局负责对财政投入资金的真实、合法、效益性进行审计。
市城管局负责对城市基础设施或公用设施PPP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3、公众监督
府主管部门接受社会公众对项目公司的监督,并将监督结果纳入绩效考核。在政府方的行政监管范围外,体现PPP项目对于社会公共责任的承担。
第七章 采购方式选择
一、采购方式
本项目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方式。
二、资格预审
本项目资格预审方式为有限数量制。
三、资格条件设置
1、参与本项目竞争的供应商应同时具备下列要求:
(1)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以及相应的投融资、偿债能力:截至2015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企业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7亿元;(提供2015年度审计报告,财务报告须合并的以审计后合并资产负债表为准)
(3)银行存款累计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30日内任一日的银行存款日终余额(同一银行账号存款日终余额证明,或不同账号同一日开具的存款日终余额证明合计)为准;
(4)2011年1月1日以来至少具有1个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4亿元人民币的类似项目的业绩(类似项目指:水环境治理(黑臭水体、河湖、流域、湿地、近岸海域等)项目;业绩指:PPP业绩或投资业绩或施工业绩,提供合同和成交(成交)通知书等证明材料,时间以合同签署时间为准,若为联合体方式承担的业绩应为牵头方,独立供应商(或联合体任一方)的直接控股子公司的业绩视同供应商的业绩)
(5)具备建设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或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6)本项目 接受 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3家,并明确联合体牵头方。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第(1)条规定,联合体牵头方满足第(2)、(3)条规定,联合体中任意一方满足第(4)条规定,联合体中项目建设承担方满足第(5)条规定。
(7)联合体特殊要求:联合体各方必须按规定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联合体牵头方和联合体参与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和股权比例(联合体各方均应占股);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磋商;采用联合体的,由联合体牵头单位报名,并负责处理联合体磋商过程所有相关事宜。
(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申请人(如为联合体,含联合体各方),不得同时参加磋商(允许同时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选择其中一家符合资格条件的单位通过资格预审参与磋商,选择办法详见资格预审文件)。
2、资格预审方式:有限数量制(限制数量为5名)。
四、评审办法
参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和以往项目经验,采用综合评分法。
- 商务标
- 财务状况
- 企业实力
- 法律方案
- 报价
- 技术标
- 融资方案
- 建设方案
- 运营维护方案
五、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详见“第五章合同体系 3履约保障边界”第3.2-3.5条款。
六、投标报价竞争
采购时应明确:
(1)项目工程费用下浮率;
(2)投资回报率;
(3)项目绩效服务费;
七、本项目采购程序
依据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PPP项目资格预审公告以及相关采购文件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本项目的采购程序为:
1、磋商准备
通过磋商准备工作,确定磋商组织单位,合理安排磋商分工协作,并将需要在磋商文件中体现的条件予以落实,据以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磋商文件。
(1)成立磋商工作领导小组;
(2)准备资格预审文件,制定资格预审标准
2、磋商邀请与响应
(1)编制磋商文件(采购文件包括《响应人须知》、PPP合同等一系列相关合同)及项目参考资料等相关文件,制定评审标准;
(2)发布磋商公告,确定参与磋商的供应商;
(3)发布磋商文件,社会资本提交首次响应文件;
(4)与社会资本就除不能实质性变更的内容进行磋商,统一确定需调整的内容。
(5)社会资本提交最终响应文件。
3、评审
在确定的时间组织评审,根据磋商文件评审细则评审响应文件。评审过程中应综合考虑投标人的技术、财务实力,以及其响应报价等综合因素,而不是仅以投标报价确定成交人,这样可以避免出现个别投标人利用恶意报价以谋取成交的情况。
(1)开标;
(2)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评审,并确定成交候选人1-3名;
(3)采购人批准评审结果;
(4)发出评审结果。
4、合同谈判
确定评审结果后,市城管局成立专门的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按照成交候选人的排名,依次与成交候选人及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就合同中可变细节问题进行合同签署前的确认谈判,率先达成一致的即为中选者。确认谈判不得涉及合同中不可谈判的核心条款,不得与排序在前但已终止谈判的社会资本进行再次谈判。正式谈判的具体工作包括:
(1)成立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
(2)进行合同签署前的确认谈判;
(3)与中选者签订《意向书》、《备忘录》或《框架协议》;
(4)成立项目公司,签订PPP项目合同。
5、预成交公示和成交公告
磋商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与社会资本谈判达成一致后,至市城管局与成交的社会资本签订PPP合同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和公告:
(1)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预成交成果及PPP合同的公示;
(2)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成交结果公告,发出成交通知书。
6、草签后的工作
草签合同以后,主要由成交人负责完成相关的审批(如果有)和项目公司的组建工作。为了合理控制上述期间的风险,政府可与成交人签订备忘录,明确约定在此期间双方的工作、职权和义务。
(1)成交人及政府授权主体签订股东协议及公司章程;
(2)申请工商登记并设立项目公司;
(3)项目公司与市城管局正式签署PPP合同。
八、采购程序及实施计划
本项目从PPP项目识别到项目采购期间(即社会投资人选择期间)的流程计划具体如下(表7-1):
表7-1 采购程序及实施计划
项目阶段 | 工作步骤 | 具体内容 | 时间计划 |
项目识别 | 前期评估论证 | 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PPP项目的联审机制,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合规性、PPP模式的适用性以及价格的合理性等方面,对项目进行应用PPP模式的可行性评估,包括物有所值论证和财政可承受力论证 | 2016年9月 |
项目准备 | 管理架构组建 | 由市城管局牵头,对接项目事宜 | 2016年10月 |
实施方案编制 | 按照有关要求及相关文件规定编制本项目实施方案 | 2016年12月 | |
实施方案批准 | 六安市人民政府批复实施方案 | 2017年1月 | |
项目采购 | 编制采购方案 | 确定采购方式和手段,采购各环节的时间安排等 | 2017年2月 |
编制采购文件 | 编制采购文件(含PPP项目合同),明确采购程序、采购范围和内容、PPP项目合同条款以及评标标准等事项 | ||
启动采购程序 | 发布采购公告,启动公开采购程序 | ||
社会投资人编制提交投标文件 | 参加本项目投标的各社会投资人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递交投标文件 | ||
开标评标 |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推荐成交候选人 | ||
成交候选人公示 | 依法在相应媒体公示成交候选人 | ||
确定成交合作伙伴 | 市城管局依法确定成交人。 | ||
签署PPP项目合同(与社会投资人签) | 政府方签约人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项目合作的技术、服务要求等事项与选定的社会投资人签署PPP项目合同 | 2017年3月 |
注:
1.在政府选定社会投资人后,社会投资人应在30天内完成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并在相同期限内完成政府签约方与项目公司签署关于由项目公司承继PPP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
2.如本项目未能采购成功,则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采购,项目各阶段时间安排相应后延。
附件1 绩效考核表
考核总分数F=(ΣWi*Si)*100,其中Wi=W1*W2*W3
序号i | 类别 | 权重W1 | 项目 | 权重W2 | 子项 | 权重W3 | 权重系数Wi | 考核评分Si | 备注 |
1 | 设施运营维护状况 | 20% | 配套设施设备 | 60% | 河道闸坝 | 10% | 1.2% | 达标率指标,抽检发现每有一处损坏部分未修复或未更换的,扣除相应设施/设备所占分值的10%,每出现一次设施/设备未能正常运行且未修复或更换的,扣除相应设施/设备所占分值的20%。 | 配套设施设备须完好且能正常运行。每季度抽检一次,记录设备设施损坏、故障情况,并限期整改。出现损坏部分项目公司须在7日内修复或更换,未能正常运行设备须在3日内恢复正常运行。 |
2 | 堤岸护坡 | 10% | 1.2% | ||||||
3 | 雨洪滞蓄设施 | 10% | 1.2% | ||||||
4 | 提升泵站 | 10% | 1.2% | ||||||
5 | 截污管道 | 10% | 1.2% | ||||||
6 | 水污染防治设施 | 20% | 2.4% | ||||||
7 | 曝气设备 | 10% | 1.2% | ||||||
8 | 在线监测 | 20% | 2.4% | ||||||
9 | 植物日常养护 | 20% | 主要包含水生植被(存活率20%、病虫害15%、日常养护15%等)
陆生植物(存活率20%、病虫害15%、日常养护15%等)。 |
根据苗木清单,参照《安徽省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DB34/T5016-2015)》进行检查 | |||||
10 | 日常保洁管理 | 20% | 主要包含河道卫生30%、船只清扫10%、拦污装置10%、沿岸卫生30%、桥洞桥墩卫生10%及保洁管理10%等。 | 每周抽检3处,取季度平均值。 | |||||
11 | 水质日常监测 | 42% | 监控断面
(9个考核水体断面中平均值纳入考核,每个水体有多个断面的取平均值) |
100% | NH3-N | 25% | 10.5% | 达标率 | 参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住建部2015.8),达标率≥95%时得满分,达标率在95%以下时酌情扣分。 |
12 | DO | 25% | 10.5% | 达标率 | |||||
13 | 透明度 | 25% | 10.5% | 达标率 | |||||
14 | 氧化还原电位(ORP) | 25% | 10.5% | 达标率 | |||||
15 | 水质第三方监测 | 18% | 监控断面(9个考核水体断面中平均值纳入考核,每个水体有多个断面的取平均值) | 100% | NH3-N | 25% | 4.5% | 达标率 | 参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住建部2015.8),达标率≥95%时得满分,达标率在95%以下时酌情扣分。 |
16 | DO | 25% | 4.5% | 达标率 | |||||
17 | 透明度 | 25% | 4.5% | 达标率 | |||||
18 | 氧化还原电位(ORP) | 25% | 4.5% | 达标率 | |||||
19 | 监控断面
流量 |
10% | 监控断面
(6个考核水体断面中平均值考虑平均值纳入考核,每个水体有多个断面的取平均值) |
100% | 流量 | 100% | 10% | 达标率 | 达标率≥95%时得满分,达标率在95%以下时酌情扣分。 |
20 | 公众评价 | 10% | 需由第三方对最终用户及周边居民针对黑臭情况、水体颜色、漂浮物等做随机公共调查(具体调查对象及数量由第三方调查公司合理设置,调查表详见附件 2,满意度为 100%时,得 10 分;满意度为 90%以下时,得分为零;按插值法计算在[90、100]区间内的得分;出现社会媒体曝光、公众举报等情形,经调查属实的,酌情扣减得分。 |
注:在运营期间,如有下列情形,上述考核标准及分值权重可进行调整,调整内容经政府方批准方为有效
(1)考虑到各河道水质情况及治理时限不一致,经政府方批准,可根据各河道实际情况及治理效果调整各指标考核标准及权重;
(2)因国家、省、市或行业标准/规范调整,相应指标的考核标准及权重可进行调整;
(3)考核指标中未考虑的指标,经由政府方与项目公司协商并达成一致后补充相关内容。
(4)相关检测断面设置如下:
附件2 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效果公众评议表
水体位置或名称 | |||
评议时间 | 年 月 日 时 | ||
性别 | 工作状态 | □ 在职 □ 退休 □ 学生 | |
年龄 | 人员性质 | □ 居民 □ 商户 □ 路过人员 | |
1、您居住或工作的地方距离该水体多远? | □ 100 米以内;□ 100~500米;□ 500米以外 | ||
2、你了解该水体治理前的黑臭情况吗? | □了解; □有些了解; □不了解 | ||
3、您对该水体整治工程了解程度如何? | □了解; □有些了解; □不了解 | ||
4、你认为现在还有臭味问题吗? | □ 没有;□ 偶尔有;□ 有 | ||
5、您觉得现在的水体颜色正常吗? | □ 正常;□ 偶有不正常;□ 不正常 | ||
6、据您观察,平时水体中还有漂浮物吗? | □ 有;□ 偶尔;□ 几乎没有 | ||
7、您对水体整治效果是否满意 | □ 非常满意;□ 满意;□ 不满意 |
附件3 绩效服务费1测算表
序号 | 项目 | 单价 | 数量 | 费用(万元/年) | 备注 |
1 | 人工费 | 5 | 18 | 90.00 | 暂定18人(其中管理人员2人,技术人员3人,其他为日常维护人员),职工每人每年的平均工资福利费按5万元/年计。 |
2 | 水域保洁费 | 5 | 7.1943 | 35.97 | 根据可研,日常保洁及垃圾清运量约为7.194万m³,根据垃圾处理运距及保洁工作量,按5元/m³标准计算。 |
3 | 陆域保洁费 | 2 | 87 | 174.00 | 根据可研,陆域面积约为87万㎡,按2元/㎡标准计算。 |
4 | 电费 | 0.6 | 63.36 | 37.72 | 主要为补水工程提升水泵用电,流量300m³/h,6条黑臭水体,功率220KW计算,每天开启8小时,每月开启5天,合计功率63.36万KW,电价按0.5953元/KWh。 |
5 | 水生植物维护费 | 6 | 4 | 24.00 | 水生植物维护包括病虫害防治,定期的植物收割、移除植栽、更换或补植等。水生植物面积共约4万㎡,按照信息价及市场价格按6元/㎡计算。 |
6 | 河道工程维护费 | 3 | 56.98 | 170.94 | 主要包括垂直生态挡墙、植被缓冲带、生态护坡等的维护,面积约56.98万㎡,参照类似项目招标情况按3元/㎡计算。 |
7 | 污水处理站运行费 | 1 | 175.2 | 175.20 | 污水处理站位于蒋家沟,处理量4800吨/天,运行365天,年处理量175.2万吨,按照1元/吨计算。 |
8 | 湿地运行费 | 0.2 | 248.2 | 49.64 | 湿地共计三处,分别位于安丰明渠、小高堰、均河,共计处理量约6800吨/天,运行365天,年处理量248.2万吨,按0.2元/吨计算。 |
9 | 充氧设备维护费 | 0.1 | 33 | 3.30 | 充氧设备大修理费和日常检修维护费按每年1000元/台,共计33台。 |
10 | 取水费 | 0.12 | 1293 | 155.16 | 年生态补水量约为2586万m³,取水量约为1293万m³,按0.12元/m³计算取水费用。 |
直接费用合计 | 915.93 | ||||
11 | 措施费 | 1 | 6% | 54.96 | 依据《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估算指标》费率为6%,完成养护工程的环保、临设、冬雨季施工、夜间施工、二次转运、文明施工、安全管理等费用。 |
12 | 间接费 | 1 | 14.30% | 130.98 | 依据《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估算指标》费率为14.3%,包括办公、差旅、工器具使用、劳保、工会、职工教育、财产保险、税金、其他费等费用。 |
合计 | 1101.86 |